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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社会救助司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司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社会事务司 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管理;承办政府间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规划财务司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难民安置办公室) 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本部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参与拟订在华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承办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三)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3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2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由民政部会同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