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3-12
【法规编号】 16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法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法兰西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第75号AED照会,内容如下:
  
  “法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根据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协议,两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重开其驻广州的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于北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