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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2-16
【实施时间】 199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应科威特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经协商和交换意见,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卫生部从事中国针灸医疗工作
  
  根据本议定书,中方应承担下列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医疗队,其成员七名(医生和医师),加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队长懂英语。
  
  3、医疗队的翻译由中国政府派遣,并精通阿拉伯语。
  
  4、中国政府应在医疗队成员抵科前,将其姓名、资历、证书、职称提交科卫生部。
  
  5、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在科威特工作。
  
  6、中国医疗队成员在科威特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与按摩为病人治病,中国医疗队在治疗时使用传统的中医疗法。
  
  2、中国医疗队在科期间,有义务为科卫生部选拔的人员举办针灸和中草药疗法训练班,并在其工作的医院管理部门配合下,为办好训练班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了中国医疗队任务的完成,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将自然康复医院确定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一切方便的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器械、医疗设备和药品,关于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时所需的中草药和针灸器械,而科方不能提供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中国政府应向科威特卫生部提供医疗队所使用药品的名称、成份、药效及其付作用,以便药物管理部门登记列为适用药品,并根据有关制度进口药品。
  
  3、海关便利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其有关工作方面的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居住费用: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工作期间居住费用,包括住房、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员360KD(三百六十科威特第纳尔)工资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的伙食费。对医生这是最低工资,卫生部将根据他们的资历进行评估,确定他们的工资。
  
  4、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员假期如下:
  
  A)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中国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疗队员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部门休息的节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节假日。
  
  D)如果医疗队员未休假,有权让其配偶来科威特探亲,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探亲的配偶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疗队员自己负责安排探亲配偶的住处和其它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雇用中国护士来协助中国医疗队做医疗护理工作,并附以下条件: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聘用六名中国护士,如有需要,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每连续工作十一个月,享受在科威特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护士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的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E)护士的工资为每月185KD(一百八十五科威特第纳尔)和每月45KD(四十五科威特第纳尔)伙食费,此外提供住房、交通工具和往返科威特的旅游等级的飞机票。
  
  2、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要求提供一名女厨师为护士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二个月以前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六日在科威特国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国大使馆
  
   经济商务参赞                卫生部次长
  
  陈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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