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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
【颁布时间】 1998-08-12
【实施时间】 1998-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卷烟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等违法经营活动,切断走私烟的销售渠道,打掉走私烟的集散地,遏制走私卷烟猖獗的势头,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卷烟交易市场秩序混乱、摆卖走私烟现象十分普遍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深入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综合治理。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活动,务求取得成效。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卷烟走私贩私的严重问题、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整治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要进行广泛宣传,以震慑不法分子。
  
  四、整治对象:
  
  1、未按《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综合集贸市场内无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持无效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活动;
  
  3、销售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整治目标:
  
  1、取缔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
  
  2、经营卷烟业务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
  
  3、严格按规定渠道进货,并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管理;
  
  4、市场上无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
  
  六、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定为1998年9月至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行动,认真贯彻,并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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