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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
【颁布时间】 1998-07-27
【实施时间】 1998-07-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7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三条 上述各级管理层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相互协作、配合并依照分工各尽其责,不得推诿扯皮。各层次的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归口公司和经营公司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外经贸部申请驻澳劳务管理人员专项指标,外经贸部将根据各公司实际在澳劳务人员人数商国务院港澳办后予以批复。
  
  第五章 总量控制与配额确定
  
  第十五条 考虑到澳门地区的特殊性和市场特点,为防止经营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及中间商的介入,对输澳劳务实行合同人数总量的动态控制,即保持续约合同原则上由原经营公司执行,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澳门分社后对澳门政府将向澳门雇主批出的引进内地劳务人员的新合同人数实行主动配额制。中澳公司根据上述原则在上一轮新合同人数总量即将到位时,提出下一轮经营公司劳务配额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第十六条 经上述确定的主动配额即新合同人数总量将根据各经营公司的实际市场份额和经营作风表现按比例进行量化划分,各经营公司将根据获分配的配额人数按规定与雇主洽谈新合同业务,谈妥后由中澳公司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应注明中方经营公司全称和执行人数。
  
  第十七条 上述主动配额即新合同人数总量将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条的公司,外经贸部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输澳劳务业务及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等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各经营公司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游说雇主改变劳务续约合同的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在洽谈新合同业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不良行为,禁止利用中间商抢夺新劳务合同的行为出现。一经发现有此类行为的经营公司将立即被取消该公司获分配的所有新合同人数配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暂停所有输澳劳务业务直至取消其输澳劳务经营权。
  
  第七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所制订的有关输澳劳务业务的规定或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经营公司名单
  

  1.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中国土木工程总公司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5.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6.中国铁道建设总公司
  
  7.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8.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1.上海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12.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5.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6.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扬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9.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吉林省对外招商建设总公司
  
  21.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2.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3.中国广东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24.珠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5.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6.汕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28.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29.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江门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31.广东省南粤进出口公司
  
  32.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3.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4.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35.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6.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7.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8.莆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9.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0.珠海对外劳务合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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