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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生[1998]358号
【颁布时间】 1998-06-24
【实施时间】 199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入西藏卷烟(雪茄烟)运输问题的通知

四川、甘肃、新疆、青海省(区)烟草专卖局:
  
  为了保证进入西藏卷烟(雪茄烟)运输渠道的畅通,满足西藏市场供应,现就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号令发布后进入西藏的卷烟(雪茄烟)运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自西藏驻成都采购供应站运回西藏自治区内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应持有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二、西藏自治区烟草公司在中国卷烟批发市场成交的卷烟(雪茄烟),在自有关省、区、市运输至成都过程中,应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号令的规定。
  
  三、调入西藏自治区的进口卷烟和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的运输,应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
  
  凡符合上述规定进入西藏卷烟(雪茄烟)的运输,途经四川、甘肃、新疆、青海各地均应予以保护放行;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发现中途有违法倒卖行为的,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专[1997]第1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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