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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依法申请实施破产。在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可按照国务院(1997)第10号文件等规定的破产政策实施破产;不在试点城市的企业,在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组织和实施破产。 6.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对效益差、规模小的企业可以实施整体转产。在符合国家烟草产业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烟叶产区的小企业可考虑转为打叶复烤,其它的也可考虑转为膨胀烟丝、薄片,以及其它卷烟工业配套项目或烟草以外的多种经营项目。转产所需资金以省公司筹措为主,国家局适当支持。 7.由实力强的优势企业对一些中小型企业实行整体兼并,或者由几家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实现优势互补、主辅相应、自愿结合。在不再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前提下,允许系统外企业兼并原卷烟工业企业,涉及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8.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一些互补性较强的企业,实行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共同发展。 9.在财税利益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的地方,鼓励和支持通过局部调整财税关系,采取行政、经济的办法关停小企业。 10.对国家批准的地方小烟厂,应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51号文件规定,强化专卖管理,从政策上、技术上限制其盲目发展,最终促其关停并转,并相应处理好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三、配套政策 1.建立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关停转产企业及其安排职工就业,奖励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等。 2.在技术改造、劳动工资、计划调整等各方面探索对优势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国家局在向各省级局下达年度总产量计划的增量计划时,通过省级局直接向上述企业倾斜。国家局对年度卷烟生产计划进行调增、调减时,原则上只考虑少数优势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局与这些企业的直接联系制度的。 3.在鼓励支持企业兼并方面,探索将被兼并企业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给兼并企业。真正减少卷烟生产点的,国家局可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4.对于破产和转产的小型卷烟工业企业,探索将调节卷烟生产计划和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益,用以安置职工。对安置职工和转产所需资金以所在省级烟草公司筹措为主,也可从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资金中支持一部分。 5.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局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每年的企业兼并破产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时,充分考虑卷烟工业企业。省级局争取资本结构优化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在制定本地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计划时,适当考虑卷烟工业企业。 四、组织与实施 1.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过程长,有关省级局和卷烟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国务院已经为企业结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各省级局和工商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面领会政策精神,增强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着眼全局,着眼长远,提高实行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各省级局领导班子中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要有明确的主管(牵头)部门。 2.有关省级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本省“九五”期间企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及时处理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3.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由国家局统一组织。企业改制、兼并、申请破产、组建集团,必须按程序报国家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