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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8]259号
【颁布时间】 1998-05-12
【实施时间】 199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5.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依法申请实施破产。在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可按照国务院(1997)第10号文件等规定的破产政策实施破产;不在试点城市的企业,在妥善安置好职工,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组织和实施破产。
  
  6.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对效益差、规模小的企业可以实施整体转产。在符合国家烟草产业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烟叶产区的小企业可考虑转为打叶复烤,其它的也可考虑转为膨胀烟丝、薄片,以及其它卷烟工业配套项目或烟草以外的多种经营项目。转产所需资金以省公司筹措为主,国家局适当支持。
  
  7.由实力强的优势企业对一些中小型企业实行整体兼并,或者由几家企业实行联合兼并,实现优势互补、主辅相应、自愿结合。在不再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前提下,允许系统外企业兼并原卷烟工业企业,涉及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8.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一些互补性较强的企业,实行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共同发展。
  
  9.在财税利益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的地方,鼓励和支持通过局部调整财税关系,采取行政、经济的办法关停小企业。
  
  10.对国家批准的地方小烟厂,应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51号文件规定,强化专卖管理,从政策上、技术上限制其盲目发展,最终促其关停并转,并相应处理好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
  
  三、配套政策
  
  1.建立卷烟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关停转产企业及其安排职工就业,奖励开展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等。
  
  2.在技术改造、劳动工资、计划调整等各方面探索对优势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国家局在向各省级局下达年度总产量计划的增量计划时,通过省级局直接向上述企业倾斜。国家局对年度卷烟生产计划进行调增、调减时,原则上只考虑少数优势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局与这些企业的直接联系制度的。
  
  3.在鼓励支持企业兼并方面,探索将被兼并企业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给兼并企业。真正减少卷烟生产点的,国家局可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4.对于破产和转产的小型卷烟工业企业,探索将调节卷烟生产计划和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益,用以安置职工。对安置职工和转产所需资金以所在省级烟草公司筹措为主,也可从烟草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资金中支持一部分。
  
  5.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策支持。国家局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每年的企业兼并破产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时,充分考虑卷烟工业企业。省级局争取资本结构优化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在制定本地企业实施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计划时,适当考虑卷烟工业企业。
  
  四、组织与实施
  
  1.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过程长,有关省级局和卷烟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国务院已经为企业结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各省级局和工商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面领会政策精神,增强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着眼全局,着眼长远,提高实行工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各省级局领导班子中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要有明确的主管(牵头)部门。
  
  2.有关省级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本省“九五”期间企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要及时处理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3.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工作由国家局统一组织。企业改制、兼并、申请破产、组建集团,必须按程序报国家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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