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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98]港秘证字第014号
【颁布时间】 1998-03-24
【实施时间】 1998-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关于加强对赴港劳务人员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各劳务公司:
  
  近一段时间,发生多起我赴港劳人员在香港和内地丢失《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事件,为不法分了伪造和涂改通行证造成可乘之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持证人对通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在港应及时报告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在内地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和公安机关”。请各劳务公司加强赴港劳务人员教育,妥善保管通行证。赴港劳务人员在港履行完合约返回内地后,各劳务公司应及时收缴其所持通行证,并将所收缴的《通行证》连同《销毁清单》)(一式两份)送交我办证处,予以销毁。
  
  特此通知。
  
  附:《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销毁清单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证处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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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 名│ 通行证种类及号码 │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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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人: 监烧人: 审批人:
  
   年 月日
  
  求和做法,待外交部领事司与沙驻华使馆协商后由该司另行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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