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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发[1998]15号
【颁布时间】 1998-03-03
【实施时间】 1998-03-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69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文化部于1995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对解决当时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存在的问题,维护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音像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音像市场的发展变化,为此我部决定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
  
  二、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自行举办的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不再审批,改为事前备案。举办单位应在会前将订货会的时问、地点、参加单位等情况分别向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部备案。
  
  三、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监督,应派人到会进行检查,防止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
  
  四、订货会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将统计结果报文化部。统计内容包括与会的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成交的音像制品品种、数量、成交额,以及参加订货会供需双方的人数等。
  
  五、国家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国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宣传、展示我国音像业的成果,推动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提高市场古有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届时,各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参加订货会。
  
  六、举办音像制品展销会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展销会,仍需报文化部审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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