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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标准编码”)是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396-92),将于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对保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对音像管理工作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标准编码”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编加“标准编码”。 二、199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凡需要再版的必须补编“标准编码”。 三、各音像出版单位1993年1月1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库存,如需继续发行,必须在其装帧纸上补编“标准编码”。 四、各印刷厂自1993年1月1日起,不得承接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装帧纸、片蕊纸、宣传画的印刷业务。 五、各音像发行单位自1993年1月1日起,不得再购进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 六、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对“标准编码”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 现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心(即中国ISRC中心)制定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落实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认真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附1: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13396-92),是一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按该国家标准的规定标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第二条 根据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国际中心的规定,设立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国国家中心-中国ISRC中心。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国ISRC中心是技术服务性的民间机构,由新闻出版署主管。 第三条 中国ISRC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推广《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二)对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办理编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三)设置出版者码和年度记录码额度。向国内所有出版单位分配出版者码和年度记录码额度,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四)设立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记录册,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登录已经分配的出版者码和出版者已经分配使用的编码等情况。 (五)协调解决出版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使用编码中遇到的问题。 (六)收集、登录音像制品所有权变异的有关信息。 (七)负责编码事务上的仲裁工作。 (八)若出版单位违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规定和本办法,可以向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九)向国内音像归口管理部门通报编码的有关情况。 (十)我国参加国际组织后,代表国内所有出版者与国际ISRC中心联系,定期以一定形式向该中心递交国内记录册的内窜,以便在国际记录册上记录。 第四条 出版者码的设置和分配 (一)出版者码采用第一位是大写英文字母,第二位和第三位是数字的结构形式。 (二)凡经新闻出版署批准重新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给相应的出版者码。 (三)凡经国家批准新建的音像出版单位,凭有关批件,向中国ISRC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ISRC中心审核后,分配给相应的出版者码。 (四)中国ISRC中心设立若干直属出版者码。 凡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因业务需要出版音像制品,经批准后向中国ISRC中心提出一次性出版码的申请,由中国ISRC中心审核后,允许其使用直属出版者码。 第五条 年度记录码额度的分配和管理 (一)音像出版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跨年度的使用记录码数量计划。由中国ISRC中心根据申请单位的出版能力等条件,经审核后,分配给一定额度的记录码。申请单位应在分配的额度范围内使用,不得自行增加。 分配的记录码额度不足使用时,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提出增补计划,经中国ISRC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