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计[1992]第183号
【颁布时间】 1992-11-03
【实施时间】 1992-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0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地方烟厂及原计划内小烟厂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函[1991]51号文《国务院关于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的批复》精神,现就地方烟厂技术改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八五”期间对地方烟厂原则上不作规范、系统的技术改造。现有规模能力不变。
  
  二、装备原则
  
  1.制丝生产线不作全线改造。个别确不能使用而急需更新的关键设备应从严掌握。
  
  2.不配置白肋烟处理线和膨胀烟丝装置;也不单独设置梗丝膨胀小线。
  
  3.卷接包设备可逐步更新,但必须更新一台即淘汰相应能力的原有设备。淘汰的设备须由烟草专卖部门监督销毁。机型应选用YJ13B、YJ14、YJ14/23、仿SASIB3000型等中低速类机型。不装备滤棒成型机。
  
  4.更新改造一律采用国产设备,不得采用进口设备。
  
  三、凡地方批准立项、涉及规模能力和烟机的基建技改项目,必须按我局国烟计[1990]19号文件精神,一律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当地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我局。由我局提出核准意见,再分别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我局核准,任何部门无权批准我局归口管理的产品项目。
  
  四、上述三条适用于原计划内的年产卷烟十万箱以下小烟厂的技术改造。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