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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必须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的需要,开展创新性研究,以期为高技术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发展,探索新理论或新技术途径。 第二十四条 高技术探索项目按限定的领域和主题进行资助。申请者必须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新概念新构思探索项目指南》的要求,定向提出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并确定了工作单位,即予以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办法》、1986年10月8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青年科学基金暂行办法》、1988年11月7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设立地区科学基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