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法[1992]第17号
【颁布时间】 1992-07-31
【实施时间】 199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06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专业法学习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现将《烟草行业专业法学习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是“八五”普法全面实施的第二年。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并按照《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国家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逐步转入专业法的学习。各地要在进一步宣传《烟草专卖法》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并注意学用结合,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烟草行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和行政执法水平。
  
  附件一:
烟草行业开展专业法学习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全国普法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分对象地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烟草行业广大干部、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烟草行业法制建设,做到依法生产经营、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总体要求:1.坚持学用一致,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学习专业法,要按照国家局的部署,首先检查《烟草专卖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法,也要争取学一个法,就要取得一定的效果,就要落在实处,就要真正有所收获。
  
  2.坚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类专业人员重点学习的原则。
  
  领导干部在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普法工作的前提下,应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并有选择地学习一些专业法律、法规,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各类专业人员(如审计、监察、财会、保密、档案、人事、统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等)的学习,是这次工作的重点。各类专业人员除按要求学好《烟草专卖法》外,应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亦可参加本地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
  
  3.坚持专业法的学习与热点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相结合的原则。
  
  专业法的学习,是我们做好日常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热点问题,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股票、证券及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我们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好这方面的学习,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规定,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
  
  二、参加学习人员
  
  专业法学习的参加人员是全国烟草系统的干部和职工,重点是:
  
  1.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公司)的领导干部;
  
  2.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3.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4.审计、监察、财会、保密、人事、档案、统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
  
  三、学习内容
  
  确定需要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数量不能太多,各地可在继续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的同时,按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根据需要选择当前最亟需的与生产、工作需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学习(推荐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目录见附件二)。
  
  四、学习步骤
  
  烟草行业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从今年九月份开始到年底为准备阶段。各地应着重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法学习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并上报国家局;二是动员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专业法的学习;三是培训专业法学习骨干。
  
  2.组织实施阶段:从明年开始到一九九四年底为组织实施阶段。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按照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法学习的具体规划或实施办法要求,把专业法律、法规学习的各项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在普法对象上可以先安排重点对象学习,后安排一般干部、职工学习;在学习内容上,除进一步深入学习《烟草专卖法》外,可先学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亟需学习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为促进专业法的学习,国家局拟于明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法学习经验交流会,并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3.考核验收阶段:专业法学习的考核验收采取分级、分期、分批的原则。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专业法学习的考核验收工作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完成。具体考核标准见《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