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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2-06-01
【实施时间】 199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暂行规定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促进邮电科技进步,加速邮电通信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学术思想新,技术水平高、有重大价值的邮电科技(含经济管理)著作能够及时出版,特设立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二、出版基金用于资助邮电高科技图书的出版。资助出版的选题由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经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出版的图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作为重点图书组织出版。
  
  四、出版基金的来源
  
  “八五”期间暂定每年筹集四十万元。
  
  (一)邮电部每年拨专款二十万元;
  
  (二)人民邮电出版社每年出资十五万元;
  
  (三)向有条件的邮电企事业单位筹集一部分。
  
   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评审、确定图书的选题和资助金额,定期审查出版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另定。
  
  六、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出版工作的部领导和邮电科技方面(含邮电经济管理)及出版方面的专家、教授若干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部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需要时可连任;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至少有半数委员继续连任。后续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推荐,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部批准聘任。
  
  七、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活动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基金的使用、评审
  
  八、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图书,由于发行量小而出版困难的选题,出版资金予以资助。
  
  (一)学术水平高,内容有创见,在邮电通信有关的学科上居领先地位的基础理论图书,在通信工程技术、邮电经济管理理论方面有突破的应用科学专著;
  
  (二)学术思想新,内容明确、具体,有突出创见,对邮电通信科技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的专著;密切结合我国邮电通信现代化的高科技专著;
  
  (三)有重要发展前景和重大开拓使用价值,密切结合邮电通信现代化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内容的科技图书;
  
  (四)填补目前我国邮电通信科学技术、经济管理领域空白的薄弱学科的科技图书;
  
  翻译图书原则上不给予出版资助。
  
  九、为支持邮电高科技图书的出版,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出版高科技图书的成本不足,所用经费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十、凡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选题和书稿,由编著者(个人或多作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对已审定资助的图书选题,发现申报不属实等不当行为或资助金额超过实际需用过多,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选题,中断或减少资助金额。
  
  十二、每年度审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计划安排的资助总额。
  
  十三、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图书应刊印专用标志并以适当方式刊出集资单位名单。
  
   出版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四、出版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筹集的出版基金,集中由人民邮电出版社计财处设专门帐户管理,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五、根据评审委员会审定资助的图书选题和资助金额,由评委会办公室分别通知申请者、出版社计财处和相关编辑部。
  
  十六、出版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每年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列清单报部,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接受有关方面的审查。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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