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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17号
【颁布时间】 2009-08-27
【实施时间】 2009-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对在本单位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第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
  
  (三)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四)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
  
  (五)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
  
  第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第十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紧急需要,经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需要,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现场最高指挥员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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