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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18号
【颁布时间】 2009-08-27
【实施时间】 2009-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接上页]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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