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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二十五)培育生物产品市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规范药品政府采购方式,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拓展生物医药应用范围。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药品,按照国家有关程序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目录。鼓励推广使用农林业良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完全可降解生物薄膜等。稳步推进非粮燃料乙醇应用试点,有序开展生物柴油应用试点。规范生物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行为。督促指导生物企业加强环境保护,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十六)完善生物产品市场准入政策。按照生物安全审查、评价、认证认可和监管要求,积极推进转基因农产品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对生物能源生产、销售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生物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完善生物药品审批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保护的生物产品和技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生物产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范生物产品进出口秩序。 (二十七)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九、强化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监管 (二十八)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建立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系统,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评价。加强人类遗传资源库和物种种质资源库(圃)及保护场(区)、原生境保护点、试验基地、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工程,收集和保护濒危稀缺等重要生物资源。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查验体系,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出入境的监管。 (二十九)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认真履行生物安全有关国际公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生物安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评价、检测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防御体系建设,完善进境生物安全防范体系,防范转基因生物、微生物菌剂非法越境转移和无意越境转移。依法限制或禁止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生物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分析和信息交换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防范与应对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生物恐怖袭击的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体系,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安全。 (三十)加强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物安全意识,营造发展生物产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十一)加强生物研究伦理审查。积极开展生物伦理研究,遵循国际通行的生物伦理规范,建立健全医学、农业等领域生命科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制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国家促进生物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物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成立国家生物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咨询研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强化行业自律。 (三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