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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效能监察科学评价体系,推动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 2009年5月18日 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优秀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的规范、导向、示范和激励作用,推动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和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优秀项目评价工作,并适时组织中央企业优秀项目成果发布。 第三条 中央企业依据本操作指南,组织本系统内优秀项目评价工作。 第四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综合择优,逐级推荐、分级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项目评价工作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奖项可设优秀项目奖和单项奖。优秀项目奖可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单项奖可设经济效益突出奖、管理效益突出奖、反腐倡廉成效突出奖和社会效益突出奖。每个奖项的名额由各中央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项奖和优秀奖不重复获奖。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组织实施规范 (一)前期准备充分。 1.选题立项依据充分。选题立项可由企业主要领导指定立项、上级统一立项或者自主立项;自主立项应有立项依据,所选项目能够抓住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问题;报批手续完备。 2.项目检查组健全。项目检查组有相应技能的人员或有相关业务人员参与,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实施方案完整。方案内容具体,监察点明确,方法得当,步骤合理,操作性强。 (二)操作实施到位。 1.协调沟通充分。及时召开会议,与相关部门联系紧密,综合监察作用发挥良好。 2.监督检查深入。发现问题准确,有查证记录,取证规范,查证资料齐全有效,事实清楚,分析透彻,项目监察报告详实,工作建议可行。 3.整改落实到位。能针对问题提出综合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并跟踪落实。 (三)总结归档及时。 1.项目总结认真。能全面客观地总结项目监察情况,找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2.立卷归档规范。按规定立卷归档,材料完整。 第七条 经济效益突出 经济效益突出是指经本企业财务部门认可的通过效能监察直接增加的经济效益显著。 (一)避免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纠正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产品)定价、各类采购等支出性业务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防止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当支出的资金总额。 (二)节约资金。通过效能监察纠正各种厂房、设备、原材料等资源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节省的资金总额。 (三)增加经济收益。通过效能监察制止在产品销售或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增加收益的资金总额。 (四)挽回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或者协调组织收缴、追回资产的资金总额。 第八条 管理效益突出 管理效益突出是指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得到执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取得的成效显著。 (一)执行力得到加强。经营管理者的偏差行为得到纠正,相关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相关制度得到完善。相关制度的废止、修订或创新等有明显进展。 (三)内部控制得到加强。被查项目的管理缺陷得到弥补,业务流程得到改进。 (四)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实行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得到落实,经营管理持续改进。 第九条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是指通过效能监察发现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效果显著。 (一)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转入立案检查。 (二)处理了违规违纪人员,或者依法将涉嫌违法人员移送了司法机关。 (三)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相关的反腐倡廉规定得到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