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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9-05-22
【实施时间】 2009-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五当召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五当召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五当召保护管理及其相关资源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五当召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当召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当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文物保护、宗教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五当召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环保、旅游、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当召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当召的保护管理要充分发挥寺庙教务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五条 五当召的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的其他收入,用于文物保护及宗教管理等支出,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五当召的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五当召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依法有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保护范围:东至东沙林庆东山顶,西至查干召西山顶,南至林肯布郎格大桥,北至敖包山顶向北延伸500米;
  
  (二)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基础向四周延伸3公里,即西南至东经100°15′24″,北纬40°44′7.3″,西北至东经110°15′24″,北纬40°51′23.5″,东北至东经110°21′41.8″,北纬40°51′23.5″,东南至东经110°21′41.8″,北纬40°44′7.3″。
  
  第七条 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设立的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八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和改善五当召的生态环境;禁止在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损坏树木、草地、水源、山体等自然风貌和资源。
  
  第九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五当召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五当召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除下列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一)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修缮;
  
  (二)对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重建;
  
  (三)防火、防雷、防盗、防自然损坏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四)与五当召古建筑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必须制定修缮计划,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对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原状。
  
  承担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第十二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内全部毁坏的古建筑物、附属建筑物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五当召管理机构向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提出重建申请,依法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五当召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园林景观的风格、色调、高度、体量必须与五当召的整体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进行定期的检查,危害五当召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五条 五当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五当召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建设与民族传统习俗、宗教仪规不相协调的设施;
  
  (三)未经批准设置监测、测量标志;
  
  (四)滥采乱伐林木、放牧毁坏植被;
  
  (五)野外用火,禁烟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上涂污、刻划;
  
  (七)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馆藏文物展馆、陈列馆内拍摄;
  
  (八)在宗教活动区域内张贴广告、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高噪音污染;
  
  (九)损害各类公共设施;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五当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灾、水灾、地震等应急预案,配备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灭火器具以及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
  
  五当召周围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十七条 五当召现存建筑物收藏、陈列贵重文物的展厅、库房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防盗、防雷等报警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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