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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
【颁布时间】 2009-04-21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

[接上页]

  (一)未按要求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未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和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的;
  
  (二)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三)闲置、拆除、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油脂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的;
  
  (四)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给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收集加工单位处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 申报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去向的;
  
  (二)产生排放单位和收集加工单位未建立联单制度的;
  
  (三)收集加工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
  
  (四)收集加工单位运输废弃食用油脂工具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存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容器未标有“废弃食用油脂”字样的;
  
  (二)收集加工单位未向收集工作人员提供统一服装和容器的。
  
  第二十五条 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或者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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