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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义务植树绿化费交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将义务植树的种苗、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要加强绿化费、种苗费和林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遵守林木栽植技术规程,确保成活率。 第二十条 义务植树任务完成后,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所有;如果另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林权确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义务栽植的林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确定管护单位: (一)林权所有者自愿承担;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认养; (三)组建专业管护队伍。 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专人培育管护,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补植。 第二十三条 对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更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核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的; (二)将义务植树绿化费挪作他用的; (三)挥霍浪费、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由义务植树单位承担,并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