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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180号
【颁布时间】 2009-08-28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见文件
  
  津价费[1991]137号、[1994]143号、[1998]289号、[1999]460号
  
  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
  
  电大、高职班
  
  50元/生
  
  津价费[1999]460号
  
  向招生学校收取
  
  (二)
  
  成人高考、成人中专、普通中专
  
  50元/生
  
  津价费[1998]289号
  
  向招生学校收取
  
  (三)
  
  普通高考新生录取费
  
  20元/生
  
  津价费[1999]460号
  
  向被录取的考生收取
  
  (四)
  
  普通中专新生录取费
  
  10元/生
  
  津价费字[1994]第143号
  
  向被录取的考生收取
  
  五
  
  住宿费
  
  见文件
  
  津价费[2000]410号、[2004]390
  
  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住宿费
  
  附件2:
  
  
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教育收费公示表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文 件 依 据
  
  备注
  
  一
  
  复查考试成绩费
  
  10元/生.科
  
  市物价局津价费[1999]460号;津价费[2000]423号
  
  
  
  二
  
  代办档案邮寄费
  
  据实收取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420号
  
  
  
  三
  
  小学课后托管费
  
  10元/生.月
  
  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津教委财[2007]38号
  
  
  
  四
  
  报名、考务费
  
  
  
  
  
  
  
  1
  
  行业合作考试收费
  
  见文件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422号
  
  
  
  2
  
  初等英语水平和信息技术考试
  
  40元/人.次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4]122号
  
  
  
  3
  
  学科基本能力测试报名考试费
  
  40元/人.次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6]264号
  
  
  
  4
  
  境外代理招生考试服务费、海外考试费
  
  自行确定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9]145号;市物价局津价费[2002]381号
  
  
  
  5
  
  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费
  
  1200元/人.次
  
  津价费[2009]154号
  
  面向母语非汉语人士
  
  五
  
  民办教育收费
  
  见文件
  
  津价费[2006]171号
  
  具有资质单位
  
  1
  
  幼儿园收费
  
  见文件
  
  津价费[2006]171号、津政发[1987]76号、津价费字[1994]8号
  
  
  
  2
  
  民办学校学费
  
  见文件
  
  津价费[2006]171号
  
  
  
  3
  
  民办学校住宿费
  
  见文件
  
  津价费[2006]171号
  
  
  
  4
  
  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学费
  
  
  
  津价费[2004]382号、津价费[2004]432号、津价费[2005]287号
  
  
  
  
  
  一般专业
  
  12000元/学年
  
  
  
  
  
  
  
  特殊专业
  
  150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
  
  16000--20000元/学年
  
  
  
  
  
  六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1]335号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1
  
  档案委托保管代办服务费
  
  每人每月20元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1]335号
  
  
  
  2
  
  就业信息、洽谈、招聘会摊位费、资料费、复印费
  
  按成本收取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1]335号
  
  
  
  3
  
  就业指导、咨询、推荐服务费
  
  双方协商议定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1]335号
  
  
  
  七
  
  音乐院校乐器租赁费
  
  见文件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6]158号
  
  
  
  八
  
  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自行确定
  
  市物价局津价费[2001]441号、津价费[2005]217号、津价费[2005]370号
  
  具有资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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