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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综[2009]186号
【颁布时间】 2009-08-27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物价局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面完成价格目标任务,科学评价各处室、单位的工作实绩,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和创新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业务考核、效能考核和领导评价三部分。
  
  业务考核:即对各处室、单位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效能考核:即对各处室、单位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情况分类考核。
  
  领导评价:由局领导根据当年主题工作、交办工作、特色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考评。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
  
  (一)业务考核,满分为60分。
  
  (二)效能考核,满分为30分。
  
  (三)领导评价,满分为10分。
  
  第六条 目标考核项目的审核工作由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以下简称局目标考核办)。其中:
  
  业务考核由局目标考核办负责组织。
  
  效能考核由效能办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领导评价由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七条 业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目标任务和分值设定。每年年初由局目标考核办书面通知各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确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本处室、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和分值设定意见,由局目标考核办汇总把关后,会各处室、单位,报请局领导批准执行。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自评,形成考核报告(1份)、考核表(20份)报送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评议。局目标考核办提请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合议评分。
  
  第八条 局目标考核办将各处室、单位报送的自评考核表,及时分发到承担考核任务的有关处室、单位。由各相关处室、单位对所涉及的目标任务进行复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及时反馈局目标考核办。
  
  第九条 局目标考核办对业务考核、效能考核、领导评价的分数进行汇总,提交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承办该项工作的处室、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工作目标任务的报告,详细说明理由,经局目标考核办审核后,报局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按照一对一通报方式,由局目标考核办负责通知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目标考核位居前三名的处室、单位,由局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情况是处室、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处室、单位班子成员职务晋升和轮岗交流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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