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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体美[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每天学生放学后要有专人负责对以上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要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密切关注他们的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症状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加强出入学生公寓人员的登记。
  
  十、做好高校医疗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
  
  高校医疗机构要在疾病防控部门的指导下,规范设立发热门诊及备用隔离病房,工作流程要科学合理,避免交叉感染,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和物资储备工作,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流感事件。
  
  十一、严格按照信息报送标准进行信息报送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学校传染病管理指导意见》(卫疾控字〔2009〕54号),进一步强化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师生发热、咳嗽或咽痛等流感样症状监测和因病缺课监测。根据市卫生局下发《北京市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京卫疾控字〔2009〕69号)规定,今后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同一班级两天内出现集中发热37.5℃以上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超过3例以上(含3例),应立即报告地段保健科和辖区内中小学保健所。
  
  各高校在同一班级2天内出现集中发热(37.5℃)病人5例以上(含5例),或同一宿舍超过3例以上(含3例),应立即报告地段保健科或区CDC,并在卫生专业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的监测和防控措施。
  
  十二、疫情的处理及停课原则
  
  发现确诊病例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当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3天内与病例患者密切接触人群(指居住在同一宿舍或其他较长时间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原则上密切接触者以居家医学观察为主。如疫情传播风险较大,经区县政府批准同意,中小学校可采取按照由班级到年级的原则实行临时停课措施。
  
  十三、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要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学生抗病能力,以充沛的精力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
  
  十四、加强政治防范,保证校园安全稳定
  
  开通校园网的学校要进行24小时监控,防止有害信息网上传播,加强正面宣传,安定人心,稳定局面。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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