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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上报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界范围)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龙土资〔2009〕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厅《关于浙江佳和矿业有限公司龙泉市铅锌矿采矿权延续及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9〕262号),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界范围)采矿权有偿出让方案。具体如下: 1、采矿权受让人: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矿区名称: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 3、开采矿种:铅、锌。 4、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扩大部分由3个拐点圈定,面积约0.08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440米至250米。扩大的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1,扩大后的整体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2。 5、开采规模:暂定9.9万吨/年。 6、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1年。 7、采矿权出让金:经浙土资储备字〔2009〕13号备案的储量核算报告及审查意见,该扩大的矿区范围内铅锌矿石量(333)为13.9万吨;经浙土资矿评备〔2009〕34号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证明,该采矿权评估值131.38万元。同意经龙泉市国土资源局集体讨论确定的协议出让价131.38万元,受让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 日内一次性缴清出让金。 二、请你局依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 号)的规定,规范操作,实施协议出让,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所得收入按浙财建字〔2008〕98 号文件规定,就地缴款,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出让工作按程序完成后,受让人应与你局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到省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四、本批复有效期与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致。 附件: 关于浙江佳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泉铅锌矿(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的批复(略)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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