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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院: 现将《宁波市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依法把好准入关,并规范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为保障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受术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国计生发〔2001〕150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国人口发〔2007〕18号)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是指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包括药物流产)、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与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经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下列基本标准,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方可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或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终止早期妊娠(包括药物流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机构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符合《宁波市医疗保健机构终止妊娠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药物流产应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二)门诊手术区域要求 1、门诊手术区域自成单元,布局合理。手术区域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室、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并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分明。 2、手术室符合一般洁净手术室要求,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便于清洁和消毒,配置温控设备。 3、术后观察室应包括与工作量相匹配的药物流产观察床等设施。 (三)基本设备要求 1、配备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等器材。 2、配备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导尿包和基本急救设备等。 3、具备空气消毒与器械清洗、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四)人员要求 1、从事终止早期妊娠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医师不少于2人。 2、从事终止早期妊娠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是在本机构注册执业、具有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者。 二、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基本要求 申请开展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上述《终止早期妊娠技术(包括药物流产)服务基本要求》,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技术”,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构要求 1、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配备二名以上麻醉医师。 (二)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手术室应具备以下设备 麻醉机、喉镜、气管导管、供氧设备、吸引器和吸痰管、心电监护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除颤器等。 (三)麻醉药品和抢救药品要求 1、按麻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麻醉药品。 2、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和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 1、从事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施术人员应是本机构注册执业、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妇产科医师。 2、麻醉医师必须是在本机构注册执业、取得麻醉专业执业证书的高年资(3年以上)医师,且能独立承担全麻操作,独立处置术中、术后突发麻醉意外抢救和具有术前评估、术中、术后全程监护的能力。 (五)技术规范 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适应症、禁忌症、须住院接受手术条件、操作方法和术后处置按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实施,并制订本医院麻醉意外抢救的应急预案。 三、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基本标准 开展中期引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资质,用房、设备及人员等要求应符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操作方法、术后处置按卫生部、国家计生委颁发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实施。 四、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管理制度 开展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制订与落实以下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 (二)手术审批、谈话签字、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三)手术室工作制度,消毒登记制度; (四)出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抢救常规; (五)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抢救登记、转诊等管理制度; (六)随访、统计、登记、报表档案管理制度; (七)病案管理制度及疑难危重病例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