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8-24
【实施时间】 2009-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四)首席技师系农业户口、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因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产生的技术成果,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归其单位所有,但是单位应当给予首席技师合理报酬。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纳入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我省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为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应设立首席技师岗位,为聘用的首席技师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调往省外工作的;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并取消其今后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