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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8-21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经委办公会审议,现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附件2:《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所需相关表格资料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资质管理向信用管理过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对本市建筑业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区属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本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各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 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专业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第二章 核查的启动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委或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核查部门)可以启动动态核查: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平台积分达到20分的;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引发群体性或突发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五)建筑业企业成立后3年内未承揽工程的;
  
  (六)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动态核查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核查部门应当聘请1至2名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参与。专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市场行为核查。
  
  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名单与实际从业人员是否一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注册建造师情况: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部门可以抽查施工现场核对项目负责人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核查项目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设备、机械及厂房情况: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核查部门应当核对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建筑业企业成立3年来未承揽工程的,除核查(一)、(二)、(三)、(四)项规定内容以外,还应当核查其有职称人员的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核查部门提供近2年来(成立未满2年的,以实际成立时间计算)公司承建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由核查部门随机抽取2至5个项目(企业仅有1个项目的,则对该项目进行核查),检查企业市场行为。
  
  第十条 核查部门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信息、合同监管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信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信息为依据,检查建筑业企业以下市场行为:
  
  (一)企业招投标及合同备案办理情况:检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是否办理了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工程项目履约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在合同履约监管系统中积分情况。
  
  (三)行政、司法、公证等文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裁决书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各专业管理部门核查相关专业企业市场行为时,依据现有的管理信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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