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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地要区分情况,突出重点,按照3年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推进校舍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对灾害易发地区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估,需迁移避险的要实行避险;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严格执行国家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对根据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要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校舍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并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省财政根据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进度安排奖补资金,对按时完成排查鉴定任务、校舍安全档案符合要求、排查鉴定结论准确误差率低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奖补。2009年至2011年,省财政根据校舍改造资金需求和省财政收支情况,分年安排校舍改造补助资金,并根据工程实施难度、工作进度和实施效果等因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各地要准确核实工程投资规模,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2008年至2011年度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校舍安全工程。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支持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所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校舍安全工程不得向群众集资,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均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一律按低限收费;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予以适当减收或免收。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相关工作。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本地区校舍安全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科学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学布局规划、校舍改造方案、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落实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工程实施所需资金,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规范验收考核。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进度月报制度。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各县(市、区)应于每月5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工程进展情况,汇总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省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分别在2009年底和2010年底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年度验收考核,2011年底进行项目总体验收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