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21号
【颁布时间】 2009-08-20
【实施时间】 2009-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0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8.进一步落实我市实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意见,建立统一的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平台,公立医院全部实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用)。建立生产、供应保障机制。
  
  9.在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加成费用通过医疗保险支付和财政投入给予补偿。
  
  10.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验,基本药物品种抽验达到100%,并加大市场流通药品监督抽验的力度。加强对执、从业药师的培训及监督管理。允许并保证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1.搞好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改扩建塘沽区、东丽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和宁河县等区县级医院,加快实现每个有农业的区县都有1所三级医院的目标。建设宝坻区、武清区和塘沽区等中医医院。支持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扩大能力、完善条件和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完成一批村卫生室达标建设。12.制定并启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划。新建、扩建市安定医院和塘沽区安定医院。推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标建设工作。加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在每个卫生院设2名卫生监督协管员。
  
  1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由市人民政府出资,年内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420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260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550人,妇幼保健医生规范化培训50人。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后到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依照相关政策享受中级、副高级职称工资待遇。
  
  14.实施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互动,开展百名高级医师进社区活动,市属大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试点。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5.落实民心工程目标任务,无偿向全体市民提供18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妇女儿童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重点人群进行叶酸水平监测、补服和健康教育。扩大乳腺癌、宫颈癌筛查覆盖率。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常规免疫规划疫苗达到11种,预防12种传染病,接种率达到95%以上。人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0元以上。
  
  16.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卫生改革八项政策,对具有公共卫生职能的医院人员工资给予定额补助。对承担应急救治任务的医院给予专项补助。研究制订市和区县对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四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助的具体办法。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7.根据国家的要求,制定我市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进一步搞好我市第五中心医院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和做法。抓紧研究公立医院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问题。建立全市统一的医院成本核算制度和运营管理制度。实施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市属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费用控制等进行综合考评。
  
  三、加强对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市和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机制,明确责、权、利,实行责任制,把各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在调研的基础上编制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
  
  (二)搞好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各有关部门都要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树立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针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进行探索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