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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20号
【颁布时间】 2009-08-20
【实施时间】 2009-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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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对财力困难的区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比例是:对汉沽区、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加固工程,市财政补助2/3;对其他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加固工程,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区县财政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工程专款。
  
  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对应纳入政府采购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实行政府采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中有关减免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具体免除包括大配套费、合同审查费、招标服务费等。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并对校舍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和校舍基本信息库。
  
  (二)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
  
  (三)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四)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
  
  (六)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个环节工作。
  
  (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的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要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加固工程学校项目的监察,重点是检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管。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加固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也要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和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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