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施[2009]616号
【颁布时间】 2009-08-19
【实施时间】 2009-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国庆平安护航行动”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庆期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以稳定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国庆平安护航行动”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国庆平安护航行动”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国庆平安护航行动”安全生产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庆平安行动”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稳定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特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国庆活动筹委会总体部署,全面落实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
  
  在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标准化达标活动等一系列“国庆平安护航行动”,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发生影响国庆活动的事故;二是杜绝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全力压减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标准。
  
  三、组织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国庆平安护航行动”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郑志勇
  
  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陈卫东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高新京
  
  成 员: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区县建委主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地铁等地下工程施工。地铁等地下工程建立远程监控系统,提高地铁施工重大风险的防范监控水平。建设单位应建立地铁工程管线协调机制,与市政、水务、供电、通信、燃气、热力等部门协调解决地下管线问题并根据法规的要求详细掌控地下管线资料并向施工单位书面交底;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交底要进行认真复核,并制定针对性保护方案;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管线保护方案,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征求管线产权单位的意见;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批方案施工,监理单位要对施工过程认真监理,确保地下管线施工安全和地面交通安全。
  
  (二)深基础和高大脚手架施工。5米以上深基础、30米以上高大脚手架、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大于24米的模板支撑体系要编制专项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方可实施。拆除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作业要编制专项方案,作业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三)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用起重机械手续齐全合法。
  
  (四)施工现场洞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防汛和消防保卫管理。
  
  (五)绿色施工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硬质围挡且高度不得低于1.8米,脚手架密目网应整洁美观,施工现场要达到“五个100%”的要求: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入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100%洒水压尘、暂时不开发的空地100%绿化。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经批准后进行夜间施工的,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并严格控制人为活动噪声,夜间材料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施工现场的物料码放整齐,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安全网必须干净整洁,不得出现安全网破损等现象。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采取绿化措施,美化施工环境。
  
  (六)附表中所列建筑工地,各区县建委督促责任单位尽快消除隐患。
  
  五、实施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
  
  各施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围绕建筑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特别是上述六类工作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重点治理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各施工单位根据排查阶段情况,建立隐患台帐,逐一消除隐患,确保9月20号前完成隐患消除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消除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同时将无法消除的隐患报告区县建委。各区、县建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和服务作用,加大对辖区内的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