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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制订技术出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三)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将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职责逐步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五)增加牵头组织实施产学研结合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全省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科技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承担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省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验室体系和重点科研基地、产业创新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拟订科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 (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专业镇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拟订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推进民营科技工作,负责广东国防科技装备动员相关工作。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十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承担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科技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和科普工作规划;承办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组织软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承担省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