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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快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步伐,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培养工作持续有效进行。 省内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并对东乡族、保安族、裕固族等特有民族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要办好各级各类民族班、民族预科班。采取降分、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扩大招生规模,逐步满足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的需求。 在省内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当地需要又能安排就业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采取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定向招生和分配办法。 第二十八条 省、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办好民族师范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中、小学民族语文教师培训,提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教学水平。 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工作。 应当建立支援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的制度,定期安排省内外优秀教师和优秀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支教,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的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进行培训。 第二十九条 省、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技事业。安排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加大科技基础条件改善、技术开发项目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科技合作,选派科技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技术服务,积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民族自治地方转移,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条 省和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保护、抢救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化,搜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文化汇展和文艺汇演。 第三十一条 省和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基础设施条件,挖掘、整理和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三十二条 省和市、州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广播影视和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和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入户率。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发展及信息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地方病防治的投入和技术支持力度,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疾病。 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及设施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培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安排省内优秀医疗卫生人员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工作,选派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工作者到发达地区卫生机构和医学院校培训。 保护、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学。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要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省和市、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五条 省和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救灾应急机制和社会救助制度,对防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灾害预防和紧急救助等给予重点扶持。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五保户、残疾人等应当优先给予社会救助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