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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09]100号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综合整治城区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综合整治城区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洛阳市综合整治城区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

  
  为规范全市燃气市场秩序,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加大对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力度,从严管理燃气市场,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为原则,以“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43号)精神,按照《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城市区燃气市场集中开展一次综合整治活动,建立健全燃气市场经营秩序长效管理体制,促进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是整治违规燃气换气点,消除报废液化气钢瓶隐患,规划一批符合《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城区液化气换气点,使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乡村,构建城市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安全目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为组长,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交通局、建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工商局和各城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洛阳市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曹启超任办公室主任,技术安全科科长李大峰、市燃气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朱光辉任副主任,负责燃气市场综合整治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实施。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市燃气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5168928 传真:65168935)。
  
  四、工作安排及分工
  
  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从8月20日起至9月底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月20日至8月31日)
  
  组织召开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市燃气管理机构组织召开各燃气企业动员大会,加强对综合整治活动的宣传,要求各企业主动配合,先行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25日)
  
  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等单位各抽调1人组成督查组。
  
  主要职责:一是督查指导各区违法换气点的清理整治行动;二是查处城区槽车非法充装行为;三是组织对城区各储配站的综合整治行动。同时,负责对城市区瓶装燃气销售网点进行规划布点。
  
  各城市区主要工作:根据辖区内燃气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区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的无证燃气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组织对辖区内非法燃气销售点和违规储瓶库进行全面清理取缔。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9月26日至9月30日)
  
  由各城区燃气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本次清理整治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总结书面材料于9月30日前报市燃气市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在查漏补缺基础上,组织对各城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整治结果在全市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安全、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组织并落实好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此次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认真做好整治工作。要以整治促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防止无证经营行为死灰复燃,保障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三)各燃气企业要主动配合此次燃气市场综合整治活动,认真执行《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企业自身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燃气市场经营秩序。
  
  (四)设立举报电话。各燃气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设立专线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广泛发动群众,形成打击非法经营燃气活动的良好氛围和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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