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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洛价办[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中国一拖集团幼教中心幼儿园收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中国一拖集团幼儿教育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发展,你中心所属四号幼儿园、中心幼儿园、十号幼儿园、南山幼儿园,分别设置了普通班和蒙氏教育班。结合你中心两年来的运行情况,根据市物价办公室、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洛价办〔2005〕78号)和《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洛价办〔2007〕53号)精神,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同意你中心幼儿园延续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普通班每人每月330元;
  
  寄宿制普通班每人每月410元;
  
  蒙氏班每人每月500元;
  
  寄宿制蒙氏班每人每月800元。
  
  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专款专用,不得盈利,实行月初预收,月末按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并公布账目,多退少补。
  
  除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费、办班培训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费用和实物。
  
  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从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你中心在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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