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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洛价办[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08-18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偃师、孟津、新安、洛宁5所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物价局:
  
  你们关于偃师高中、孟津一高、孟津二高、新安五高、洛宁县第二实验中学核定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结合各学校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就5所学校延续执行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偃师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200元;
  
  孟津一高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200元;
  
  孟津二高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90元;
  
  新安五高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70元;
  
  洛宁县第二实验中学(高中)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以上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宿舍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完好,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核准手续。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
  
  此批复自2009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县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每年6月份要组织对学校学生公寓的房屋及设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规定条件、降低公寓服务质量及学生投诉率高的学生公寓,将按规定降低其住宿费收费标准。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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