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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涉农补贴类资金项目自查主体为区县农委和财政局。 (二)检查方法。检查要采取听、查、看、访的方法,即听取项目操作部门的汇报,检查相关档案资料,查看项目工程质量,开展农户调查,听取农民评价,做好政策效果评估工作。要通过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纪律,快查严办重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时间节点 (一)自查自纠(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各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达到100%。自查结束后,各项目单位要形成自查报告,各区县相关行业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农委机关各归口处、办。 (二)重点抽查。(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市农委会同市财政根据检查方案,组织对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工作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三)总结整改(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在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形成检查报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内容和责任人员,认真抓好落实。 (二)细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市农委各有关处室、专业办,要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进度、时间节点、工作责任,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有力、有序,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三)坚持边查边改,确保检查成效。本着找问题,强基础,促规范的要求,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政策设计、操作实际中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有效防范涉农违法违违规现象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