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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09]190号
【颁布时间】 2009-08-17
【实施时间】 2009-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为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力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我省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和观念。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实施动态评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尽快组织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市、县、乡三级规划要科学分解并层层落实《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要力争实现;市级规划要按照《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要求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县乡两级规划要同步编制,并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做到图、数、实地一致;市、县两级规划要合理划定中心城区的范围和边界;有条件的市、县(市)要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的划定提供依据。
  
  三、严格《规划》实施,强化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
  
  《规划》是我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也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四、依法严格各级规划的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目标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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