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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绍兴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绍兴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陈亚萍。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绍兴城南凤江路C幢七楼。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