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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办[2009]48号
【颁布时间】 2009-08-14
【实施时间】 2009-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我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我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机关各处室(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及时处置工作。必要时,应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按照职能分工,由机关相关处室(局)负责立即进行评估。对属于我厅职责范围需要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厅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以厅名义澄清的,须经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以处室(局)名义澄清的,须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厅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协助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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