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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汕价[2009]171号
【颁布时间】 2009-08-14
【实施时间】 2009-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9]171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期国内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明显回升,为缓解进货成本上升的矛盾,保障市场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8月15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68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73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48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5.1元(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4.4元),老用户每立方13.1元(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2.4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09年8月28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6%
  
  备注
  
  15公斤瓶装
  
  (净重14.5 公斤/瓶)
  
  73
  
  7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
  
  (净重9.5 公斤/瓶)
  
  48
  
  46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居民新用户
  
  价格(元)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优惠办法
  
  
  
  管道液化石油气(立方米)
  
  15.1
  
  13.1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14.4元和12.4元。
  
  
  
  管道天然气(立方米)
  
  4.3
  
  3.7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暂按汕价〔2009〕96号执行不动
  
  说明:
  
  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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