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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办[2009]211号
【颁布时间】 2009-08-14
【实施时间】 2009-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药品检验机构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结合企业上报的药品质量标准资料,修订和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本着成熟一批公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公布中药注射剂国家标准。对于因药材基源、药材资源等问题已经不能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品种,或已经注销生产文号且无企业生产的品种,其国家药品标准将废止。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是中药注射剂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再评价进一步提高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中药注射剂才得以发展。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各市局都应高度重视,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高度,正确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开展中药注射剂再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通过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真正解决问题,降低风险。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此项工作涉及中药注射剂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省局、各市局和企业要各负其责,药品注册、安监、稽查、市场、药品审评、检验、不良反应监测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
  
  附件:1.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质量控制要点(略)
  
  2.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基本技术要求(略)
  
  3.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资料报送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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