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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6-05-29
【实施时间】 2006-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等规定的决定(2006)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废止《唐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一、废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中关于“办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规定。
  
  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二)未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对房屋出租者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收缴其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处罚规定。
  
  二、废止第二十五条“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暂住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劝导其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对劝导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收容,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中关于“对劝导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收容,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规定。
  
  本决定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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