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209号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进一步提高海口市区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创建生态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抓手,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为目标,为构建和谐海口和打造 “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生产机动车辆排气采取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和对在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磊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鞠磊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巡警支队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市国土环资局,由市国土环资局陈超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内容
  
  (一)控制新车源头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定期公布环保车型目录并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购买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新车。公共交通和公共事业新购车辆选型时须优先选择油、气双燃料汽车。(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严把新车登记入户关。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新车排气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二)控制在用车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工况法检测工作。
  
  (1)分阶段实施在用车定期排气工况检测法。根据我市实际,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营运的方式,修建2至3个工况法检测站。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改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巡警支队、市物价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前)
  
  (2)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为对在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管提供统一的排气检测数据和执法依据,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前)
  
  2、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
  
  (1)加强监管,确保检测质量关。定期召开检测单位的工作会议,传达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并进行工作部署;开展各检测单位仪器检定和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设点开展年检车辆排气抽查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并设点对已经检测排气的机动车进行复检,责成排气不合格的车辆进行返修,并通报批评有关检测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期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3、完善排气超标车辆的路检、抽检机制,增强道路抽检工作的威慑作用。
  
  (1)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由公安、交通、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路检,对路检排气超标的车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特别是要加大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定期对公交、环卫、市政、邮政以及我市一些大型物流公司等用车大户的车辆进行抽检,责成其对排气超标的车辆进行限期治理。同时,对上述用车大户的车属单位进行宣传,一是要求对各自的司乘人员进行教育,正确操作机动车,减少路面上的机动车 “冒黑烟”现象。二是加强对机动车的定期保养,确保机动车以最佳状态运转。(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10月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