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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对在用车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及《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的要求,提请市政府出台《海口市汽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对汽车排放污染物水平实行分类环保标志管理。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法制局;完成时间:2009年10月) 5、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联合开展对外地营运客、货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 6、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申请、筛选和资格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的记录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实施时间:2008年11月起) (三)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 对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排放车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有条件的控制行驶措施,促进车辆淘汰更新。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严把车辆报废关,重点淘汰高排放车辆。 1、建立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定期排气检测、维护治理、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延期使用车辆排放监控和跟踪等各环节对高排放车辆实施监控,并建立集排气检测数据管理、维护治理跟踪、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及措施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数据库。(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10年6月) 2、建立用车大户的车辆排放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监控在市区范围内行驶里程大、排量大、技术水平低的高频使用车辆,主要包括营运客、货车(如公交车、出租车、淤泥运输车、环卫车、邮政运输车等)以及大型柴油货车等。(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实施时间:2009年12月前) (四)完善法规体系 1、颁布政府通告。提请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政府通告。(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法制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2010年) 2、修订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增加机动车数据库、数据传输网络建设、环保标志管理等内容,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法制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3、制定《海口市汽车报废环保规定》。(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市法制局,完成时间:2009年10月底前) (五)加强能力建设 1、强化协调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口市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制度,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作用。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8年12月底前) 2、安排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职责部门,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五、工作步骤 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2008年8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8年9月起为实施阶段;2010年10月前为总结阶段。其中,每年度的12月将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建设生态城市、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一项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使我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社会宣传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