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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慈善总会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慈善总会受捐善款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受捐善款是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形成,不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本会自行组织收支、自行管理的慈善资金。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捐善款的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举办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实业收入;
  
  5、受捐善款母本的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受捐善款的募集
  
  1、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社会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严格履行接受捐赠的手续。凡接受有关单位和人士捐资,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严格执行捐赠的钱物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3、善款募集的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外,还可通过义演、义卖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本会聘请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个人为本会创始会员、永久会员、永久理事;聘请热心于社会慈善福利事业和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为当届名誉顾问,共同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受捐善款的分项
  
  受捐善款内设五项基金:
  
  1、慈善创始基金;
  
  2、赈灾救难基金;
  
  3、扶贫济困基金;
  
  4、助孤安老基金;
  
  5、助医助学基金 。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定,财政、税务部门对慈善捐赠的款物及有关慈善收入,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受捐善款使用原则
  
  1、政府有关部门资助、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款作为本会基金母本。
  
  2、使用善款母本须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定向的捐赠由本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3、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社会慈善福利事业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本会行政经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从严掌握。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专项行政经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以及从捐赠款母本中提取10%-15%的部分。
  
  第七条 受捐善款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本市社会慈善项目;
  
  2、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助孤安老、助医助学等慈善活动。
  
  第八条 受捐善款使用审批程序
  
  1、动用善款母本,由本会基金项目部提出立项申请,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法定代表人审批,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议审批。
  
  2、行政经费开支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使用报告,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万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法定代表人审批,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3、经费开支实行预、决算制度
  
  (1)本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管理本会帐户。
  
  (2)受捐善款使用情况,由常设机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随时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3)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银财政、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的情况。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办法自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遇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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