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08]244号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必须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期将其认证信息导入“电子申报软件”,在“分类”中设为“暂(或永远)不抵扣”。
  
  二、外贸企业采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提交相关退税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外贸企业应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三、外贸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同时报送《证明》的电子数据。
  
  四、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必须对其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审核认证情况,对认证相符的通过“广州出口退(免)税审核辅助系统”出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转送税务分局,第三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转交外贸企业。
  
  五、《广州市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指引》(穗国税发〔2007〕311印发)第二点第(三)点第3小点废止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