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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律字[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8-28
【实施时间】 2008-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改制的批复

赣州市司法局:
  
  你局呈报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改制的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由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王雷、康杰、罗兴仁、陈坤清同志为合伙人。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变更须报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手续。
  
  特此批复。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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