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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建委)、审计局: 现将《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审计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7月16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就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八届省纪委三次全会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加强土地调控,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工作步骤 (一)“回头看”检查阶段。自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此阶段主要是对2007年9月以来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对组织查处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肃认真地予以纠正。 (二)清理自查自纠阶段。自200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此阶段主要完成三项工作: 1、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要按照豫监发〔2007〕19号文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监发〔2008〕6号文附件1,监察机关填报监发〔2008〕6号文附件3,财政部门填报监发〔2008〕6号文附件4。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地要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地方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属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属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修订。各地要及时将文件清理结果上报省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在完成《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件部署的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自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县(市、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届时,省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对各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报告阶段。自2009年1月1日至1月20日。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工作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规范完善制度,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各省辖市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有关报表,务于2009年1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力量。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办公,保障经费。要合理安排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程,把握工作进度,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工作总结。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任务。 |